发表时间: 2018-07-17 00:00:00
来源: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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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条 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,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单位会员——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;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的科研、设计、生产、流通和服务单位。
个人会员——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行业专家,企业家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入会程序:
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承认本会章程,都可提出入会申请,并填写会员登记表,提交协会办事机构(秘书处)批准,并须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,交纳会费,即可成为正式会员,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四条 会员享有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规定的权利。
第五条 会员应按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规定,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。会员如决定退会,需向本协会提交退会报告,并交回会员证书,本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。退会会员也可以重新入会,按入会程序办理。
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,行使本单位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,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。该理事单位应推举新的代表,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第八条 对不遵守行规公约,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发生有损于本会声誉的会员,协会给予劝告、批评,性质严重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。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。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。
第九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,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,本会具有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:
(一)赠送《内蒙古环保产业》刊物,为会员提供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、法规、技术、标准、市场等信息服务;
(二)免费登录“内蒙古环保产业协会网”,为会员提供相应的免费网络宣传;
(三)开展国内外环保产业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提供技术推荐、产品认证、招商引资、申请项目资金等服务;
(四)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技术交流、培训班等可享受一定优惠;
(五)协会积极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资质,办理其他与环保产业发展有关的事项;
(六)受会员单位的委托,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、产品推广、信息发布、市场开拓,提供经济技术咨询;
(七)优先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。
第十一条 为便于加强与会员的联系,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负责与本会的联系工作,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本协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管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0年6月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